律师:恶意损坏共享单车需负法律责任
环网 发表于:2017-6-7 09:00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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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不当回事

律师:恶意损坏共享单车需负法律责任

  环渤海新闻网专稿 近段时间,形色各异的共享单车来到市民身边,为人们的低碳出行带来极大的便利。然而,共享单车被恶意破坏损毁的情况也并不鲜见。针对此种行为,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才斌律师对此进行了解释。
  才斌律师说,对共享单车实施毁坏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行为人如果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属一般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但是,行为人如果损坏车辆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的,则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记者 于季男 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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