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唐山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5-11-20 22:08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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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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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唐山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唐政通字〔202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调整全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包括装配有柴油机的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等七类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国Ⅰ及以下标准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国Ⅱ及以下标准机械)。

三、禁用区范围

本市禁用区分为一类禁用区和二类禁用区。

(一)一类禁用区

1.市中心区

二环路合围区域,即西南环线(不含)-新建二环路(不含)-G205国道(不含)的合围区域。

2.丰润区

东山路(含)-林荫路(含)-丰津公路北环段(不含)-G112国道西环段(不含)-南环段(不含)的合围区域。

3.曹妃甸区

(1)城区:东环城路(不含)-G228国道(不含)-迁曹线(不含)-迁曹线(不含)的合围区域;

(2)港区:滨海道东至青龙湾大桥(不含大桥)、西至与滦南咀东交界处以南所有区域。

4.古冶区

外环路(不含)合围区域。

5.乐亭县

高科六路(含)-南外环(含)-西外环(含)-北外环(含)的合围区域。

6.滦南县

嘴东大街(不含)-友谊路(含)-兆才大街(含)-兆才北街(含)-崇法大街(含)-金江路(含)-仁和大街(含)-建设路(含)的合围区域。

7.滦州市

(1)新城区:滦州路(含)-G205国道(不含)-平青乐线(不含)-文兴道(不含)的合围区域;

(2)古城区:古城北道(含)-古城西路(含)-滦河东道(含)-堤顶路(不含)的合围区域。

8.迁西县

西环路(不含)-三抚路(不含)-龙兴路(含)-南环路含)-喜峰南路(至与西环路交口处)-西环路(不含)的合围区域。

9.迁安市

祺光大街-滨湖东路-G508国道合围区域。其中包含:祺光大街与G508国道交叉路口至祺光大街与滨湖东路交叉路口段、滨湖东路与祺光大街交叉路口至滨湖东路与G508国道交叉路口段,不含G508国道与滨湖东路交叉路口至G508国道与祺光大街交叉路口段。

10.玉田县

玉滨公路(北环路段)(不含)-玉滨公路(东环路段)(不含)-南环路(不含)-西环路与南环路交叉口至无终大街路段(不含)-无终大街与西环路交叉口至西环岛路段(不含)-玉滨公路北环路段(不含)的合围区域。

11.遵化市

北二环路(含)-西二环北路(含)-西二环南路(不含)-南二环西路(含)-南二环东路(不含)-东二环南路(不含)-东二环北路(含)的合围区域。

12.海港经济开发区

(1)城区:G228国道(不含)-东风大路(不含)-港兴大街(含)-滨海大道(不含)-海河路(不含)的合围区域;

(2)港区:京唐港首钢矿石码头有限公司疏港路(含)-港兴大街(含)-海滨大路(含)合围内的唐山港京唐港区区域。

13.汉沽管理区

张尹路(不含)-振兴路(不含)-梧桐道(不含)-G112国道(不含)的合围区域。

14.芦台经济开发区

富康路(不含)-盛世大道(不含)-蓟海路(不含)-荣昌路(不含)的合围区域。

15.唐山国际旅游岛管理区

菩提岛停车场以南(不包括停车场)区域景区;月岛景区全域。

16.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工地、矿山、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等重点场所。

(二)二类禁用区

全市行政区域除一类禁用区以外区域为二类禁用区。

四、管理要求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一类禁用区域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标准机械或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类禁用区域内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标准机械。

(二)鼓励使用电动或氢燃料电池等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生态环境部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编码登记,并做好实施及宣传工作。

(四)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唐政通字〔2020〕10号)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印发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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