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5-11-18 22:33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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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社厅网站发布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25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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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5〕12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24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15元,二级伤残295元,三级伤残275元,四级伤残25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35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0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直接关系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工伤保险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密组织,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13日
来源:河北人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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