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消息,9月26日唐山勒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02破2号之十三,详情如下: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4年12月10日,本院根据唐山勒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唐山勒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并指定唐山勒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清算组、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25年8月26日,本院根据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唐山勒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作出(2025)冀02破1号之十二、(2025)冀02破2号之十二民事裁定,裁定对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勒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考虑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勒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两家公司破产管理人已开展了相关事务,本院指定唐山勒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清算组、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唐山勒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两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管理人,负责人为高炜,印章不变。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受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