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唐山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若干规定(试行)》意见公告,维护出租行业正常经营秩序,严打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具体参与方式如下:电子邮件。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发送邮件至电子邮箱(tsczcts@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关于唐山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若干规定(试行)的意见建议”。
本次意见建议采集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24:00,以邮件发出时间为准。
意见公告全文内容如下
1.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供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其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当鼓励并规范其发展。
2.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范围,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3.合乘各方包括合乘出行提供者(即驾驶员)、合乘者(即乘客),依托互联网技术整合供需信息的,还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即合乘平台)。
4.合乘出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基于自身出行需求,提前发布信息寻找同路的乘客,不得基于乘客的出行需求提供出行服务。
(二)合乘出行提供者应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出行计划及线路应当包含具体时间和地点。
(三)同一合乘计划及线路的合乘出行需求,不得在不同合乘平台发布。
(四)合乘出行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非营运小型客车。
(五)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市中心区域或县(市、区)域内合乘出行每车每天不得超过4次。其中有跨县(市、区)出行服务的,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累计不超过2次。
(六)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含油、气、电)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不含起租费、低速等候费、空驶费、夜间收费、预约服务费、大件行李费等非直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按合乘里程分摊计算,收取的每公里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基本运价的50%,不得设置起步价,不得按合乘时间计费。路桥费等通行费用由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理分摊。
5.合乘平台应做好合乘出行服务和管理,遵守以下规范:
(一)合乘平台应当保护合乘各方信息安全,信息包括:乘客信息、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出行信息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二)合乘平台应当确保提供合乘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和乘客的相关信息真实有效,并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三)合乘平台应当建立投诉和纠纷处置制度,受理并及时处理合乘各方的投诉,制定有关进入和退出规则,对于违反合乘义务或相关规定的一方,应当停止向其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并注销其注册信息。
(四)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提供合乘供需信息整合服务次数。
(五)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
6.本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规定,对非法营运行为或合乘出行行为进行认定,对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合乘各方应配合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并主动如实提供合乘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