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月20日发布行政执法公示显示唐山市工人医院被罚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唐山市工人医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唐卫医罚决字[2025]第F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未将患者XX的“2020年7月7日痰培养+药敏报告单”归入患者XX第1次住院病历(病案号:XXXXXX)中统一保存、管理,即未按规定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
处罚依据: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3
处罚决定日期:2025/2/17
处罚机关: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唐山市工人医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唐卫医罚决字[2025]第F009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一、1.未按规定书写患者XXX2023-7-2 8:10《病程记录》与2023年7月2日《出院记录》;2.2023-6-27为患者XXX申请呼吸与危重症一科病区会诊,病历中无对应医嘱;上述行为未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中《病历管理制度》及你院制定的《病历管理制度》。二、在患者XXX第5次住院病历的病程记录中无2023-6-27 15:18呼吸与危重症一科病区会诊意见执行情况,未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中《会诊制度》及你院制定的《会诊制度》。即存在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章第十一节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6目的规定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2
处罚决定日期:2025/2/17
处罚机关: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律规定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做法
医院应该加强对医务人员病历书写规范的培训,建立病历质量监控机制。医务人员要充分认识到病历书写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填写病历,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症状体征、诊断过程、治疗方案、病情变化记录等内容。并且,在病历书写过程中要保证字迹清晰、记录及时、内容准确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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