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以贷还贷”业务近日开通
为进一步满足我市缴存职工商转公贷款的需要,减轻缴存职工自筹资金还贷压力,按照边实施边优化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拟开通商转公贷款“以贷还贷”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对象、条件及“以贷还贷”方式
本通知所称的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我市缴存职工,申请将本人尚未结清且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与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商转公贷款业务,原商贷银行为中心“以贷还贷”业务合作银行,且只能申请转为纯公积金贷款,商贷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不适用本业务。
(二) 对象、条件及“以贷还贷”方式
1.贷款对象: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原商贷的借款人且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产权共有人之间须是夫妻关系或父母与子女关系。
2.商转公贷款的借款申请人除符合《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外,首批开通“以贷还贷”业务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2)在我市以商贷购买的自住住房,所购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与土地使用权证书,且不存在除原商贷抵押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可以正常设定抵押权(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产权共有人须同意以该房产作为抵押);
(3)原商贷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办理此业务;
(4)借款申请人(主借款人)开户连续缴存公积金满5年及以上(以缴存月份计算);
(5)借款申请人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商贷个人信用报告中无逾期还款记录。
3.“以贷还贷”业务: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窗口进行商转公贷款预审核,分中心、管理部预审核通过,借款申请人经与原商贷银行协商同意后,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办理审核审批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审批通过后,办理该房产的顺位抵押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第二顺位抵押权后,按照与原商贷银行的约定,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用于偿还原商贷,同时缴存职工自筹资金将差额部分资金结清,并注销原商贷抵押登记。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商转公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均按照现行唐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其中“以贷还贷”业务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扣除2个月月还款额后的余额,且不超过所购房屋价值的60%(保留到万位整数)。房屋价值指原商贷借款合同中标明的房屋总价,如果原商贷借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转让合同中标明的房屋总价不一致时,按照孰低原则确定。
三、申办流程及要件
商转公贷款“以贷还贷”业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商转公贷款预审核
借款申请人可以通过“唐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提交预审核申请,并上传预审核所需资料,也可以通过线下窗口进行预审核。相应的分中心、管理部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转贷条件进行预审核,预审核通过后出具《商转公贷款预审意见书》。如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申请并告知不通过的原因。
预审核所需资料:
1.借款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近7日内打印的);
3.原商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与土地使用权证书);
4.原商贷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含商贷当前剩余本金及还款明细(3个月及以上)的相关材料;
5.分中心、管理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原商贷银行相关手续
借款申请人的预审核通过后应于60日内到原商贷银行办理相关事宜,逾期未完成的,视同借款申请人自动放弃本次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1.与原商贷银行确定原商贷剩余本金及利息;
2. 职工自筹差额部分资金;
3. 与原商贷银行签署《唐山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平移协议》。
(三)公积金贷款审核审批相关手续
借款申请人办妥上述事宜后,到相应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审核审批手续、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并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办理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由职工授权,以分中心系统查询为准);
3.原商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与土地使用权证书)、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
4.原商贷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含商贷当前剩余本金及3个月还款明细的相关材料;
5.原商贷银行已盖章的《唐山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平移协议》;
6.借款申请人的还款卡(一类储蓄卡);
7.分中心、管理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住房公积金放款,原商贷结清。
(五)原商贷银行注销抵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变更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银行指定账户后,原商贷银行注销借款申请人原商贷抵押,分中心、管理部确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变更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四、有关要求
(一)分中心、管理部应建立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合作银行等相关单位的协调沟通机制,确保业务流程顺畅。
(二)首批支持商转公贷款“以贷还贷”业务的合作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后续中心将“以贷还贷”业务逐步扩展到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银行,具体情况中心将以公告形式适时发布。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恢复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唐公积金〔2024〕9号)文件及有关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5年6月16日起施行,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附件:唐山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平移协议
2025年6月12日 来源:唐山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