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政府最新城市更新实施通知!有效期五年!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5-8-4 23:05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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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4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5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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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更新行动,传承历史文脉,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功能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城市建成区内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具体为:
       (一)居住类城市更新。包括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完整社区建设、城中村改造等保障房屋安全、改善居住品质的活动。
       (二)产业类城市更新。包括老旧街区、老旧厂区、老旧商业街区等活力街区打造和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的活动。
       (三)设施类城市更新。包括完善城市功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等提高城市安全韧性的活动。
       (四)公共空间类城市更新。包括修复城市生态系统等公共空间环境品质提升的活动。
       (五)历史文化保护类城市更新。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更新改造和活化利用等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的活动。
       (六)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统筹存量资源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实现可持续发展片区(单元)更新改造的活动。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 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尊重城市发展规律,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以内涵节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结合城市发展实际,先体检后更新、无体检不更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盘活城市资产,加快补齐城市发展短板弱项,激发城市经济增长活力,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坚持规划引领、设计先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人为本、公共优先,传承文化、保护生态,区域统筹、持续更新,科技支撑、数字赋能的原则。
第五条 结合建筑“留改拆建”方式的不同,城市更新可单独或综合采取保护更新、优化改造、拆除重建等方式实施。第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来源:人民群众诉求;城市体检报告发现的问题;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单元更新需要;市、区两级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城市更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开展城市体检评估;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编制更新单元策划方案;确定更新实施主体;制定更新年度计划;纳入更新项目库;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市政府统筹城市更新工作,决策重大事项,协调重大问题,审定政策措施,审批城市更新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推进城市更新日常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协调支持,完善政策制度标准,指导开展城市体检、编制专项规划和单元策划方案,制定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做好空间规划保障工作;负责制定城市更新有关规划、土地、不动产登记等政策。市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工信、民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商务、文旅、卫健、市场监管、国资、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依法制定相关标准和配套政策,履行相应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九条 区政府(管委会)是城市更新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明确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城市更新。
第十条 建立“专项规划-单元策划-项目实施方案”城市更新规划实施体系。城市更新工作实行规划编制、单元评审和项目实施相结合的实施制度。专项规划对城市更新相关工作进行整体引领;单元策划方案明确更新需求和更新区域,确定更新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对更新项目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城市更新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立城市更新专家库,形成“专家领衔指导、专业团队服务、多方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责任主体在编制更新单元策划方案过程中,应当通过座谈、论证或其他适合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建议;物业权利人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可以向责任主体提出更新建议。

第三章 城市体检
第十三条 全面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创新工作方法,建立体检更新信息系统,实施住房、社区(小区)、街道(街区)、城区四个维度常规体检、片区体检、专项体检。
第十四条 城市体检发现的问题短板作为城市更新的重点,一体化推进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工作。市、区两级政府建立城市更新调查、体检评估制度,梳理评测既有建筑状况。未完成既有建筑状况调查评估的,不得实施城市更新。

第四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五条 市、区两级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依据城市体检结果,划定更新重点片区,明确更新方向、目标、计划和策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是城市更新片区划定、更新单元策划方案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全市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由市政府审定,包括项目名称、所在位置、项目类型、实施主体、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及进度安排等。
第十七条 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包括实施项目库(包括新开工、续建、前期促开工项目)和储备项目库(即前期项目)。建立年度计划动态管理机制,纳入年度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第五章 更新单元
第十八条 城市更新单元是综合考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以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和产权范围为边界,所划定的相对成片并可以进行设施和利益统筹的区域。城市更新单元可包括一个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第十九条 责任主体按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体检结果,结合城市发展和民生诉求,选取一流的策划、设计、运营团队,根据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组织编制更新单元策划方案,达到城市设计和单元规划建设方案深度。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单元鼓励实施融资、策划、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运作模式,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政策支持,实施一片提升一片,力求实现项目自身或城市更新单元、多个城市更新单元盈亏平衡。受特殊控制区等影响的城市更新项目报经市政府同意,可通过全域统筹、联动改造实现资金平衡。

第二十一条 责任主体负责对城市更新单元策划方案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审定实施;跨区域或重点城市更新单元策划方案由市政府审定。金融机构可按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已审定的更新单元策划方案或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履行项目贷款前期程序。市政工程、公共设施和零星单体更新项目,可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责任主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确定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具备信誉等级良好、资产负债率较低、融资能力较强、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等优势,具体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前期策划、现状评估、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后期运营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零星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有更新意愿的,可在责任主体的统筹组织下,通过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由物业权利人实施更新的,可以采取与市场主体合作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城市更新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增资或经营性资产注入、融资贴息等方式,对城市更新实施主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责任主体可结合城市规划、产业规划,综合产业功能、区域配套公共服务等因素,将项目功能、建设计划、运营管理、物业持有和年限、节能环保等要求,纳入与实施主体签订的履约协议书,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拟拆除的建筑,应按照相关政策与规定,加强评估论证,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标的情况下,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确需修改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配套设施等强制性内容的,依法进行详细规划调整。
第二十八条 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经审定的策划方案开展城市更新活动。项目出现更新目标、更新方式、规划设计方案等重大调整,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应按照原程序重新审定。

第七章 资金筹措
第二十九条 多渠道筹集城市更新资金,具体包括:财政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等),金融机构资金,市场主体投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自筹资金,城市更新专项基金,基础设施REITs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第三十条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项目,由市级统筹,积极争取中央、省政策资金支持。市、区两级政府应对城市更新工作(项目)给予必要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整合利用住房和城镇建设、国土空间治理、环保、文化等相关领域资金统筹用于城市更新。城市更新项目形成的土地价款,可支配部分统筹用于城市更新。对列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本着支持项目推进的原则,结合项目拆迁成本、运营方式等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综合确定土地收入分配办法。
第三十一条 鼓励探索信贷金融新产品,拓宽城市更新融资渠道,依托国家政策性金融和市场金融支持政策筹集资金。
第三十二条 积极引入市场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更新。探索设立城市更新专项基金。探索城市更新进程中政府与居民合理共担机制、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建设模式。
第三十三条 强化城市更新风险防控。按照谁举借、谁偿还原则,地方政府、国资部门和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债务风险防控;规范举债、偿债程序,确保合理举债、按需偿债、贷偿有序。涉及居民回迁安置、政策性贷款、债券、公益事业、财政投资、国企投资等城市更新项目,要进一步强化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管理成本,实行审计全过程监督,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及相关人员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责任主体应当严格审查单元策划方案,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照审定的单元策划方案实施和运营。
第三十六条 市中心城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开平区、丰南区)和曹妃甸区、丰润区、古冶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县(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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