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6-4-1 22:26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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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省直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按照石公管委〔2026〕1号文件精神,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对提取、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限制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涉及取消提取频次限制的适用情形包括:
       1.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符合办理多次提取相关政策的;
       3.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按国家规定增设电梯,存在个人分摊费用支出的;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
(二)政策调整
       1.取消上述适用范围内提取业务关于“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或“每月提取一次”的限制,缴存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办理时间。
       2.提取条件、提取额度、所需申请材料仍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
       符合2024年4月1日以后(含)购房多次提取政策且首次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业务的,自购房之日起两年内可凭合同再次提取,两年后需提供该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
(三)办理方式
       1.全程网办。对于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渠道核查且无异议的提取业务,缴存人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直接办理。
       2.便捷办理。对暂未实现信息共享的提取业务,缴存人可前往就近省直住房公积金各服务网点现场办理。需进行异地协查的,协查结果一年内有效,期间再次办理时可直接复用核查结果,保障业务办理高效便捷。

二、扩大“商转公”受益群体
       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以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符合“商转公”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三、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市内四区及高新区自住住房的,其住房套数以借款申请人家庭在市内四区和高新区的住房总套数为依据界定,执行相应的首套、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购买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市、区)自住住房的,其住房套数以借款申请人家庭在购买住房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套数为依据界定,执行相应的首套、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四、优化人才绿卡使用条件
       取消申请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购房记录的限制条件,申请人持有效期内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B卡或者符合石家庄市委组织部对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B卡认定条件的省直缴存职工,执行相应的首套和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

五、咨询渠道
       (一)12345或12329服务热线;
       (二)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各服务网点;
       (三)微信小程序“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首页“冀小金”智能客服。

六、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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