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区关于2025年休禁渔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维系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制度的通告》《河北省2025年休禁渔管理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通知要求,结合海港区实际,现将2025年休禁渔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
(一)休渔作业类型:除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休渔海域:北纬35度以北的黄海和渤海海域。
(三)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内陆禁渔期有关规定
(一)禁渔作业类型:除钓具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二)禁渔区域:辖区内所有天然河流、湖泊等公共水域。
(三)禁渔时间:内陆水域禁渔时间为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三、相关要求
休禁渔期间,严格执行休禁渔制度。所有应休渔渔船5月1日12时前必须进入船籍港休渔。确保“船回港、人上岸、网入库”,不得擅自离港或私自转移停泊地点。海洋渔船在航行、移泊和转港过程中的通导设备,应全程保持开启开启状态,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特殊经济品种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船位监测及进出港报告等管理制度。
海洋伏季休渔期间,确需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等渔业资源的,须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评估批准,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教学、科研等特殊原因不在港休渔且不从事捕捞活动的,须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评估批准。
四、管理措施
休禁渔期间,渔业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将加强巡查和专项检查。对海域和公共水域发现的各类网具一律清理取缔。对违反休渔期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渔民自觉遵守休禁渔期制度有关规定。
保护渔业资源,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渔业生态监督保护,若发现违反休禁渔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海港区伏休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0315-2944918、2926377。
海港区休禁渔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4月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