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
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唐公交支【2021】1号
为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根据《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20〕383号)、《关于主城区部分道路实施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措施的通告 》(唐政通字〔2020〕11号)、《唐山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4+9”工作方案》(唐办字〔2021〕1号)、《唐山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推进实施方案》和我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在绿色交通示范区通行的配送货车实行分类管理。具体通告如下:
一、对于申请办理绿色交通示范区通行证的新能源配送货车,原则按照示范区全部道路审批。
二、对于申请办理绿色交通示范区通行证的燃油(气)配送货车,原则按照有限道路,略多于其他用途货车审批。
三、2021年2月28日前注册登记的燃油(气)配送货车车主,可以到唐山市民服务中心公安局货车道路通行证核发窗口,进行配送货车备案。
四、2021年3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燃油(气)配送货车,按照其他用途货车审批。
四、本通告所称城市配送货车,是指在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以下简称配送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