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应具备的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一、二、三类保障性住房保障:
1、家庭成员具有市中心区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3年以上;
2、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相对应的保障性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以下;
3、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总面积 (指建筑面积,下同),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四类保障性住房保障:
1、家庭成员户籍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 1人具有本地常住户口;
(2)户 籍不在本地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
2、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总面积,三人及以上户在 50平方米 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 35平方 米以下。
保障性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 能力、居民住房平均水平、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和 A4纸复印件各一份 )∶
1、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户口簿 (居 住证 )、 身份证;
3、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5、家庭成员的房屋所有权证 (租赁证明);
6、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 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7、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具体程序如下:
(一 )申 请保障性住房一、二、三类租金减免的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 )社 区或用工单位受理申请, 自受理之日起15日 内街道办事处 (乡 、镇人民政府 )组 织受理 单位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 申请人申 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或工作单位公示10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 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2、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连 同申请材料一并送区 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联审联查相关部门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并 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和户籍所在地 (现 居住地 )或 工作单位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异 议不成立的,予 以核准,确 定租金减免类别,并将核准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4、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就当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抽查,经抽查无异议的,对 当批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各案,纳入轮候范围。并将登记结果通知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 )保障性住房房源充足时,申请保障性住房四类租金减免的申请审核程序:
申请人携带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到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申 请,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验证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对 证明材料齐全的发放《唐山市保障性住房住房申请表》和《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诚信 申报承诺书》,并指导填写。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就申请人申请材料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 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纳入轮候范围。符合一、二、三类租金减免条件的家庭,可待入住后按申请保障性住房一、二、三类租金减免的申请审核程序申请变更,经 审核公示后重新认定家庭类别。
(三 )对于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可由用工单位负责申请。
来源丨唐山市住建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