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曹妃甸新城新建道路命名的公告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的有关规定,经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曹妃甸新城新建31条道路命名方案,现予以公告。
凡符合《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第十八条情形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使用公告中的标准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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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曹妃甸新城新建道路命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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