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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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唐山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唐办字〔2017〕16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各派出机构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唐山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7日

唐山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7〕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河湖管理体制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唐山指示要求,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全面建立和实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奋力争取“三个走在前列”、努力实现“三个努力建成”、把唐山建成国际化沿海强市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严守生态红线。把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摆到建设国际化沿海强市的重要位置,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依法治河管河,强化规划约束、红线管理,保护优先,科学开发,促进河湖休养生息,实现人水和谐。
  ——坚持党政领导,推进社会共治。把全面实行河长制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创新水治理体系的重要任务,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形成河长主抓、部门联动、上下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实施精细管理。把解决河道行洪不畅和河湖生态脆弱、水体污染等突出问题作为河湖治理的重要内容,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城镇与乡村,统筹水域与岸线,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精准发力,靶向治疗。
  ——坚持严格考核,强化激励问责。把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作为推进河长制落实的重要抓手,建立监督、考核和问责制度,实行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年度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压实河长责任,促进工作落实。
  三、工作目标
  2017年6月底前,市、县、乡三级出台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2017年年底前,全面建立市、县、乡三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向社会公布河长名单,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
  四、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
  结合自然河系与行政区域,构建覆盖全市河湖的河长制,全面建立市、县、乡三级河长制管理体系。
  市级设立双总河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滦河、陡河(包括陡河水库及引还入陡工程)、蓟运河、沙河、还乡河(包括邱庄水库及引滦入还工程)、南湖(包括环城水系、青龙河)、滦河下游灌区输水干渠7条河湖设立市级河湖长,分别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局分别为每位市级河长安排1名技术参谋。
  各县(市、区)分别设立双总河长,县(市、区)、乡对辖区内各河湖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总河长由本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由本级负责同志担任。
  市、县(市、区)分别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市级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立。
  (二)河长职责
  市级总河长对全市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对全市河长制工作进行总督导、总调度。
  市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所分管河湖的保护管理工作,督导下级河长和市级有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组织研究加强河湖管理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河湖管理重大问题。
  县级总河长对本辖区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重点对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防洪保安、执法监管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督导调度,及时研究解决河湖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县、乡两级河长对分管的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组织协调上下游、左右岸进行联防联控;组织对超标排污、侵占河道、围垦河湖、倾倒垃圾、非法采砂、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处置涉水突发问题;对河湖管理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三)责任分工
  实行河长对总河长负责、下级河长对上级河长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长责任分工制。根据实行河长制工作需要,明确职责部门和分工。市级相关部门职责与分工。
  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部门移交的实行河长制和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中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失职失责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市委组织部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结果作为市委对县(市、区)党政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市编委办负责落实市级河长制办公室机构和人员编制。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县(市、区)、乡实行河长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重要河湖综合整治规划和重点项目的实施,争取国家投资和政策支持。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打击危害河湖水域及周边污染环境和危害、阻碍行政执法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等相关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河湖岸线用途管制,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推进实施《唐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河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协调推进城市污水收集与处理、黑臭水体和生活垃圾处理等综合治理。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划定城市规划蓝线,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处理交通设施与河道防洪安全有关事宜,监管交通运输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河道防洪排涝标准、河道清障方案,配合司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依法管理河湖的长效机制。
  市农牧局负责协调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农村沟渠清理整治。
  市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湖岸线绿化和湿地保护修复。
  市审计局负责河道自然资源资产审计。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严防因尾矿库溃坝等生产安全事故引发尾矿砂泄入河道现象的发生。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河道保护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的审查修改工作。
  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督导落实市级河长确定的具体事项,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具体明确本级相关部门职责与分工。
  五、主要任务
  (一)严格水资源管理。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严格水资源管理。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深层地下水超采区、生态脆弱地区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城镇、农业节水,坚持节水优先,加大农业、工业和城市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排污(水)口,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加强城市雨污分流改造,依法查处偷排、漏排行为,建立排污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统筹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科学编制重要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严格空间用途管制。加强农村河道清淤疏浚、环境整治。加强河湖日常管理,严格涉河建设项目活动监管,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和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河湖非法障碍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大力推进《唐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针对河湖水污染存在的突出问题,分类施策、分类整治。对生态良好的河湖,着力强化保护措施,特别要加大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对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的河湖,提高岸上、水上和点源、面源防污治污标准,实施系统治理,严格考核奖惩;对城市河湖水系,实施水系连通,持续开展“清河、洁水”行动,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加强排查入河湖污染源,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相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培育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大力推进河湖管理保护政府购买服务。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重点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水源功能涵养区、河流源头区的河湖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依据规划稳步实施退耕还湖还河还湿,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湖健康评估。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六)加强执法监管。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制定《唐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规。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推进河湖管理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严厉打击河湖违法行为。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施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六、保障措施
  (一)党政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实行河长制摆上日常工作议事日程,对河湖管理保护重要事项进行专题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建立总河长、河长目标任务责任制。发挥各级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促进河长制全面落实。
  (二)建章立制。建立六项制度、两大机制,为实行河长制提供制度保证。一是建立河长名单通告制度,市向社会通告全市主要河湖河长名单,县(市、区)分别向社会通告辖区内各河湖河长名单;二是建立河湖管理会议制度,包括党委、政府专题会议、河长会议、部门联席会议等。党委、政府专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召开,河长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定期召开,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会商协调部门配合的相关工作;三是建立河湖信息共享制度,由河长制办公室收集汇总河湖管理保护基础信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四是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调研督查;五是建立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自上而下对年度河湖管理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六是建立河湖管理奖惩制度,依法依规对实行河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进行奖惩。在建章立制基础上,逐步形成市级管总、县乡分级负责的责任机制和公平公正激励问责的奖惩机制。
  (三)落实资金。落实河长制专项经费,重点保障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费用。将河湖巡查保洁、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等日常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湖环境治理与保护,形成公共财政投入、社会融资、贴息贷款等多元化投资格局,重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四)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明确考核目标,严格考核程序,将考核内容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和生态补偿考核机制。定期对各级各部门河长制工作落实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和督导检查,对重点难点问题挂牌督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河道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未完成工作目标而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监督。及时公布河湖管理信息,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通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道治理和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大力宣扬实行河长制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积极开展河湖保护公益活动,强化宣传舆论引导,进一步增强城市、乡村、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河湖管理和保护责任意识,积极营造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市级总河长及主要河湖市级河长名单

  一、市级总河长
  省委常委、市委书记 焦彦龙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丁绣峰
  二、主要河湖市级河长名单

唐山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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