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 2024-1-8 23:07

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

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下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具体信息如下: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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